Page 109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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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申請手續



                    (一)居留權


                                臺商來法投資設立公司,並擔任法國無限公司的股東或合夥人、有限

                           公司(SARL)之經理人(gerant)、法國股份有限公司(SA)之董事長或

                           總經理、分公司或連絡事務處代表等,在赴法之前必須先向法國在臺協

                           會簽證組申請商人長期簽證(visa long séjour commerçant),該簽證效期為

                           3個月,臺商須於入境法國2個月內向居住地所屬行政部門(préfecture)


                           申請註明職業領域效期1年之長期居留證,遞件後獲得臨時居留卡

                           (récépissé de demande de carte de séjour),憑該文件可享工作權並啟動公

                           司註冊申請程序。

                                法國自2017年針對急需大量受薪員工的高科技領域的企業,推出「法

                           國高科技簽證」(Visa French Tech),該簽證是在法國於2014年起施行的


                           「人才護照」(Passeport Talent)政策基礎上所推出的簽證,有效期為4

                           年,可以續簽,申請者配偶及受撫養子女亦可獲得居留許可。具備此簽

                           證可簡化其申請居留的步驟,加快獲得居留證的速度。

                    (二)商人長期簽證之申請程序

                                申請人向法國在臺協會簽證組遞交商人長期簽證申請書後,由法國當


                           局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三)申請商人長期簽證所需文件

                                線上填寫(https://france-visas.gouv.fr/en/web/france-visas/)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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