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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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投資環境簡介







                           成立→向辦公處所所在地的荷蘭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 KvK)辦理

                           設立登記→申請工作證及居留許可→設立公司→僱用員工→開始營業。

                    (二)不同公司型態的設立規定及所需文件

                           1、非上市公司(BV)


                              (1) 公司性質:

                                        股份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類似英國的私人有限公司,法國

                                    的Sarl和西德GmbH,屬中小型企業。許多不須向公眾籌措資金的


                                    外國母公司附屬機構,都是BV公司。BV必須由一個或一個以上

                                    的個人或公司設立,且須經公證人(notary)簽訂公司章程(akte

                                    van oprichting通常稱作statuten,須為荷文)。(註:荷蘭公證人是

                                    皇家法令任命的公職人員,其法定職務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和財產

                                    轉讓和抵押的契約,在某些事務上亦可充當法律顧問)。簽字會


                                    議時,創辦人不一定要在場,可由代表或被任命的人代理。創辦

                                    人也不一定要是荷蘭的居民或公民。

                              (2) 無異議宣告:

                                        公證人必須將章程草稿送呈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以獲

                                    取「無異議宣告」(geen dezwaar),通常需時1週,拒絕發給無異


                                    議宣告的理由通常為公司發起人或負責人有犯罪前科或財務狀況

                                    不良等情形。另投資人需提供銀行存款對帳單及會計師簽證資

                                    料,以證明公司發行及已繳資本的情況。在得到「無異議宣告」

                                    以前,公司准許在臨時基礎上從事行為,但是必須在公司名稱後

                                    面加上I.O.兩縮寫字母(代表in oprichting:組成中)以指明其臨


                                    時性,且仍須向商會登記。BV公司的董事或個人以臨時公司名義

                                    的行為,所衍生對第三人損失負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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