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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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NV公司的經理人亦須負擔個人責任。
(6) 股東會議:
至少1年召開1次,且須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
以通過年度財務報告。股東常會(general meeting)由董事會及監
事會召開。
(7) 監事會:
NV公司須於章程內明定監事的組成情形,特別是發行資本超
過1,600萬歐元且可成立工會或僱用的員工超過100人的大型NV公
司必須成立至少3名成員的監事會(supervisory board)。
(8) 股份轉讓:
NV公司可發行記名或無記名股票,前者的轉讓須經公證人審
核,後者則可自由轉讓。公司章程中可明定股份轉讓的限制情
形,惟相關條款不應禁止轉讓或過於嚴格。
(9) 財務報告:
NV公司依規模不同,須向所登記的商會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年
度財務報表備查。
3、分公司(Branch)、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外國分公司(nevenvestinging或filiaal)和外國人所擁有的荷蘭
BV公司或NV公司要遵守相同的商業登記規定。此規定不但適用於獨
立分公司,也適用於有限業務的分支機構如「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要向商會商業登記處呈請備案的資料必須包括:
(1) 設立該分公司的外國企業名稱地址、法律型態及在母國登記資
料。
(2) 母國一個月內簽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章程正本或影本,可譯成荷文、英文、法文或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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