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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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投資環境簡介







                  以全歐為其市場,由臺灣選派來荷的管理幹部均具備良好英文能力。臺商選擇荷蘭

                  做為歐洲營運總部主要考量為該國優良的賦稅環境、英文普及及發達的物流服務

                  業。


                       2001年2月27日臺荷簽署「駐荷蘭臺北代表處與駐臺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協定暨議定書」(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是我國與西歐國家簽署的第一個租稅協定。該協定大幅減輕雙

                  方投資人的財稅負擔,為我在荷蘭投資廠商提供更為合理之課稅待遇及相互協議機


                  制,我商至荷蘭投資可享有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其他所得免扣或扣繳

                  率減免之優惠,例如,我在荷投資廠商匯回盈餘時可享有較低股利扣繳率。

                       在智慧財產權方面,鑒於臺荷業者申請新型產品專利案日增,為更保障兩國廠

                  商之智慧財產權,雙方於2001年11月12日簽署「駐荷蘭臺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

                  資辦事處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協定(Agreement on the Granting  of Patent Priority


                  Right)」,該協定對兩國廠商之智財權提供更具體有效的保障,並激勵雙方企業從

                  事產品創新及研發工作。

                       在創新研發合作方面,我經濟部技術處與荷蘭經濟部NL Agency(現更名為企

                  業總署(RVO))於2012年2月18日簽署「臺荷雙邊創新研發合作備忘錄」

                  (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Bilateral Cooperation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Innovation Technologies,推動雙方研發機構、業者間的創新研發合

                  作,並請荷方協助我業者參與歐盟Horizon 2020計畫。2015年9月初經濟部能源局

                  復與荷蘭經濟部企業署(RVO)簽署臺荷能源暨創新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Cooperation within the Field of Energy and Innovation),加強在能源

                  領域的合作。2019年8月30日臺荷雙方在我科技部、荷蘭經濟暨氣候政策部、企業


                  總署(RVO)及科研組織(NWO)共同見證下簽署臺荷科技合作備忘錄。2019年

                  12月19日臺荷雙方在我經濟部及荷蘭外交部見證下簽署臺荷創新與新創事業瞭解備

                  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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