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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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 公司章程:
章程須以荷文書寫,除說明公司目的外,亦包括內部規則。
章程涵蓋項目主要包括-
A. 公司名稱、股東席次及設立目標;
B. 核定資本額、股本發行、認購數量及金額等。
(4) 設立登記:
BV公司須於成立後8天內向辦公處所所在地的荷蘭商會辦理
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包括前述公證人簽發文件、銀行對帳及會計
師簽證資料等,並提供公司內部經理人(managing directors)、監
事會(supervisory board)及代理人(proxy holders)的背景及職
權資料,如公司全部或多數股權係集中於某1個人或法人,相關
資料也須一併提供。
(5) 股東責任:
BV公司的股東責任限於所發行股份數,但在部分情況下,
BV公司的經理人亦須負擔個人責任。
(6) 股東會議:
至少1年召開1次,且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以通
過年度財務報告、任命經理人/監事會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
項。
(7) 監事會:
BV公司須於章程內明定監事的組成情形,特別是發行資本超
過1,600萬歐元且僱用員工超過100人的大型BV公司必須成立監事
會(supervisory board)。
(8) 股份轉讓:
BV公司的股份轉讓須交由荷蘭公證人簽證,且BV公司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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