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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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 公司章程:

                                        章程須以荷文書寫,除說明公司目的外,亦包括內部規則。

                                    章程涵蓋項目主要包括-

                                A.  公司名稱、股東席次及設立目標;


                                B.  核定資本額、股本發行、認購數量及金額等。

                              (4) 設立登記:

                                        BV公司須於成立後8天內向辦公處所所在地的荷蘭商會辦理


                                    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包括前述公證人簽發文件、銀行對帳及會計

                                    師簽證資料等,並提供公司內部經理人(managing directors)、監

                                    事會(supervisory board)及代理人(proxy holders)的背景及職

                                    權資料,如公司全部或多數股權係集中於某1個人或法人,相關

                                    資料也須一併提供。


                              (5) 股東責任:

                                        BV公司的股東責任限於所發行股份數,但在部分情況下,

                                    BV公司的經理人亦須負擔個人責任。

                              (6) 股東會議:

                                        至少1年召開1次,且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以通


                                    過年度財務報告、任命經理人/監事會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

                                    項。

                              (7) 監事會:

                                        BV公司須於章程內明定監事的組成情形,特別是發行資本超

                                    過1,600萬歐元且僱用員工超過100人的大型BV公司必須成立監事


                                    會(supervisory board)。

                              (8) 股份轉讓:

                                        BV公司的股份轉讓須交由荷蘭公證人簽證,且BV公司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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