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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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始,如不足,則依序扣抵儲蓄及投資所得(BOX 3),最後才是大
股東之股利所得(BOX 2)。倘仍不足,可遞延至下一年度。
(四)進出口稅及其他重要稅制
荷蘭為歐盟會員國,歐盟各會員對第三國採共同對外關稅。為統一商
品分類,歐盟採用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各類貨品稅率可自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
#網站查詢。
一般而言幾乎所有產品在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區間運送時,只要文件
證明這些物品的原產地是歐盟會員國之一,就不必繳納進口關稅。
由於大多數進口貨物是按價收稅,所以海關的估價作業相當重要。原
則上關稅的徵收是以交易價格為基礎。交易價格一般而言是實際支付或
應付的價格,包括運交到荷蘭或歐洲聯盟第一進口處的一切成本、支出
及費用。如果對課稅價值有爭議,荷蘭的進口商有權向海關收稅官員抗
辯海關當局的決定,或向獨立的關稅委員會法庭提出上訴。
(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荷蘭已與107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臺荷雙方則於2001年2月27日
在海牙正式簽署「臺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係我國與西歐國家簽署的第一個租
稅協定。該協定可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為在荷蘭我商提供更為合理
的課稅待遇及解決問題之協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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