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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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始,如不足,則依序扣抵儲蓄及投資所得(BOX 3),最後才是大

                                    股東之股利所得(BOX 2)。倘仍不足,可遞延至下一年度。

                    (四)進出口稅及其他重要稅制


                                荷蘭為歐盟會員國,歐盟各會員對第三國採共同對外關稅。為統一商

                           品分類,歐盟採用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各類貨品稅率可自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

                           #網站查詢。


                                一般而言幾乎所有產品在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區間運送時,只要文件

                           證明這些物品的原產地是歐盟會員國之一,就不必繳納進口關稅。

                                由於大多數進口貨物是按價收稅,所以海關的估價作業相當重要。原

                           則上關稅的徵收是以交易價格為基礎。交易價格一般而言是實際支付或

                           應付的價格,包括運交到荷蘭或歐洲聯盟第一進口處的一切成本、支出


                           及費用。如果對課稅價值有爭議,荷蘭的進口商有權向海關收稅官員抗

                           辯海關當局的決定,或向獨立的關稅委員會法庭提出上訴。

                    (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荷蘭已與107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臺荷雙方則於2001年2月27日

                           在海牙正式簽署「臺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係我國與西歐國家簽署的第一個租

                           稅協定。該協定可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為在荷蘭我商提供更為合理

                           的課稅待遇及解決問題之協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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