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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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8)《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盧迦諾協定》(1975)。
(9)《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和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締約方》
(UPOV)(1977)。
(10)《國際專利分類史特拉斯堡協定》(1980)。
(11)《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訊號之布魯塞爾公約》
(1981)。
(12)《專利合作條約》(PCT)(1985)。
(13)《工業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87)。
(14)《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高級生
物工藝中心ABC)(1996)。
(15)《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
(16)《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1995)。
(17)《專利法條約》(PLT)(2000)。
3、義大利智慧財產權體系
(1)專利法
義大利法律規定,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新產品
還是新方法,均可獲得專利。但對於人類或動物的診斷和治療方
法,植物品種或繁殖動物或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得不給予專利
權。
獲得專利的發明需符合以下條件:
■ 工業利用性:可應用於1或多個部門。
■ 新穎性: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授予機構未發現任何相關的資
訊。
■ 進步性:該發明應表現出明顯的技術進步,該技術進步對於相關
工業的領域的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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