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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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8)《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盧迦諾協定》(1975)。

                              (9)《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和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締約方》

                                    (UPOV)(1977)。

                             (10)《國際專利分類史特拉斯堡協定》(1980)。


                             (11)《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訊號之布魯塞爾公約》

                                    (1981)。

                             (12)《專利合作條約》(PCT)(1985)。

                             (13)《工業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87)。


                             (14)《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高級生

                                    物工藝中心ABC)(1996)。

                             (15)《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

                             (16)《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1995)。


                             (17)《專利法條約》(PLT)(2000)。

                           3、義大利智慧財產權體系

                              (1)專利法

                                        義大利法律規定,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新產品

                                    還是新方法,均可獲得專利。但對於人類或動物的診斷和治療方


                                    法,植物品種或繁殖動物或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得不給予專利

                                    權。

                                        獲得專利的發明需符合以下條件:

                                ■  工業利用性:可應用於1或多個部門。

                                ■  新穎性: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授予機構未發現任何相關的資


                                    訊。

                                ■  進步性:該發明應表現出明顯的技術進步,該技術進步對於相關

                                    工業的領域的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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