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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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自2011年1月11日起,我國民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

                  民國護照,即可前來希臘,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限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


                  天。

                       希臘負責外國人工作許可管理的部門為內政部。

                       歐盟公民只需取得居留許可即可在希臘工作,程序為在入境希臘後的3個月內

                  向居住地的警察局申請居留許可,經批准可在希臘居留5年,期滿後可在申請延


                  續。

                       外國人(指非歐盟公民)赴希臘工作,需在希臘駐本國使館辦理入境簽證,並

                  在希臘申請工作居留許可。

                       希臘政府對不同方式的居留採取不同的審核程序:

                       投資居留許可-投資額30萬歐元以上的投資者,向所在國希臘使館申請簽證,


                  並提供相關文件。希臘使館將相關文件轉報發展及投資部主管外國投資部門,發展

                  及投資部在20天內將文件及建議轉報內政部,內政部批准後將決定通知使館簽發簽

                  證。投資者入境後在簽證有效期內向內政部申請工作居留,期限為3年,可延長。

                  投資者必須向外國投資監督部門通報年度投資進展情況。

                       歐盟公司雇員工作居留許可-歐盟公司雇員在希臘開展工作時,需向臨時居住


                  地的外國人和移民管理部門申請工作居留,期限為1年,可延長6個月。

                       希臘政府對不同方式的居留要求提供的文件為:

                       投資居留許可-需要提供簡歷、投資規劃、投資資產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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