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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外國人在波蘭從事商業活動基本上受自由經濟法(Law on Economic Freedom)、

                  商事法(Code of Commercial Companies)、民法及商業活動支付條件法(payment


                  dates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民事法及國際私法之規範。

                       在波蘭除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外,經商常見之法律組織形態包括合夥制、公司

                  制,公司制又可分為有限公司(Sp. z o. o.(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有限公

                  司(SA(joint stock company))。合夥制企業不適用最低資本額規定;有限公司之


                  最低資本額為5,000波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為10萬波幣。

                       根據波蘭自由經濟法規定,部分經濟活動受到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特許制(Concessions):業主須先取得政府特別許可者,例如:爆炸物、

                           武器及軍火之製造及買賣;汽油及能源之製造、加工、儲存、傳輸、分

                           銷及買賣等。


                    (二)許可制(Permits):業主須先取得一般許可者,例如:在經濟特區內之商

                           業活動並接受政府補助者、涉及股票等受監理之市場交易等。

                    (三)監督制(Regulated activities):業主雖無需取得特許或一般許可,但仍須

                           符合法定資格始得從事,例如提供醫生或牙醫研究訓練、外匯交易、郵

                           政服務等。


                       原則上,波蘭政府對外人投資並無重大限制,但仍有部分規定對於歐盟及

                  EFTA會員國以外之外國人在波蘭投資時有不同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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