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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外國人在波蘭從事商業活動基本上受自由經濟法(Law on Economic Freedom)、
商事法(Code of Commercial Companies)、民法及商業活動支付條件法(payment
dates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民事法及國際私法之規範。
在波蘭除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外,經商常見之法律組織形態包括合夥制、公司
制,公司制又可分為有限公司(Sp. z o. o.(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有限公
司(SA(joint stock company))。合夥制企業不適用最低資本額規定;有限公司之
最低資本額為5,000波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為10萬波幣。
根據波蘭自由經濟法規定,部分經濟活動受到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特許制(Concessions):業主須先取得政府特別許可者,例如:爆炸物、
武器及軍火之製造及買賣;汽油及能源之製造、加工、儲存、傳輸、分
銷及買賣等。
(二)許可制(Permits):業主須先取得一般許可者,例如:在經濟特區內之商
業活動並接受政府補助者、涉及股票等受監理之市場交易等。
(三)監督制(Regulated activities):業主雖無需取得特許或一般許可,但仍須
符合法定資格始得從事,例如提供醫生或牙醫研究訓練、外匯交易、郵
政服務等。
原則上,波蘭政府對外人投資並無重大限制,但仍有部分規定對於歐盟及
EFTA會員國以外之外國人在波蘭投資時有不同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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