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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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一)在土購地之情況:
1、自然人
因土耳其政府未承認臺灣,我自然人在土不得購買房地產。但
擁有雙重國籍之臺灣人民可以另一國護照辦理房地產之購買申請。
2、公司法人(在土耳其之臺灣分公司;根據臺灣法律設立)
根據臺灣相關法令設立的臺灣公司,倘於土耳其另設分公司,
可以投資者身分於土國購買房地產。(法源:石油法No.6491;鼓勵
觀光法No.2634;工業區法No.4737)
3、公司法人(根據土國法律設立之公司)
臺商可以獨資/合資或入股土耳其公司等方式,以投資人身分
在土國進行房地產之購買。(第2644號土地法第35條)
(二)法源:
根據土國2012年5月18日施行之土地註冊法(Land Registratry Law;
No.6302),修改原法律(No.2644)有關外國人在土購置房地產需有兩國
雙邊互惠之規定,放寬外人購買土地之限制。
(三)主管機關:
土國房地產交易買賣之主管機關為土地註冊及地籍總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Land Registry and Cadastre;Tapu Kadastro),在符合法規的
情況下,外國人可於土國購買包含房屋、辦公室、廠房、土地等形式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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