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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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一)在土購地之情況:

                           1、自然人


                                     因土耳其政府未承認臺灣,我自然人在土不得購買房地產。但

                                擁有雙重國籍之臺灣人民可以另一國護照辦理房地產之購買申請。

                           2、公司法人(在土耳其之臺灣分公司;根據臺灣法律設立)

                                     根據臺灣相關法令設立的臺灣公司,倘於土耳其另設分公司,


                                可以投資者身分於土國購買房地產。(法源:石油法No.6491;鼓勵

                                觀光法No.2634;工業區法No.4737)

                           3、公司法人(根據土國法律設立之公司)

                                     臺商可以獨資/合資或入股土耳其公司等方式,以投資人身分

                                在土國進行房地產之購買。(第2644號土地法第35條)


                    (二)法源:

                                根據土國2012年5月18日施行之土地註冊法(Land Registratry Law;

                           No.6302),修改原法律(No.2644)有關外國人在土購置房地產需有兩國

                           雙邊互惠之規定,放寬外人購買土地之限制。

                    (三)主管機關:


                                土國房地產交易買賣之主管機關為土地註冊及地籍總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Land Registry and Cadastre;Tapu Kadastro),在符合法規的

                           情況下,外國人可於土國購買包含房屋、辦公室、廠房、土地等形式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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