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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了本地員工外,亦有大量具合法居留權之第三國民在捷克工作及生活,其常見國籍

                  為:烏克蘭、越南、俄羅斯、蒙古、美國等。



                  二、勞工法令



                       捷克勞工法(Labor Code, Act No. No.262/2006)內容包括聘僱契約之一般

                  及特別規定,終止僱用之條件等,同時禁止對膚色、種族、宗教、性別、語

                  言、政黨傾向、工會會員等之就業歧視。聘僱契約應包括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僱


                  用起始日期及對勞資雙方均重要之細節。另公司有重大變更時,亦應通知勞方(經

                  由工會)。雇主最好將聘僱契約送請律師或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才定案,以免日後

                  引起勞資糾紛。

                    (一)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有義務書面明列至少如下項目:工作地點、僱用起始日以及


                           工作性質。受聘者須經書面被告知其職責及權利,如休假日數、薪資以

                           及支薪日期、工作時數、工作內容、聘僱終止日期、關於勞資協議的資

                           訊等。如果如上資訊未列於合約中,應於聘僱合約達成協議後一個月內

                           書面告知。

                    (二)聘僱合約終止:


                                聘僱合約可因如下之因素而終止:(1)雙方同意(聘僱合約可結束於

                           雙方同意的日期);(2)聘僱合約到期(在此情況下聘僱合約於一段限定

                           的期間內結束);(3)試用期間內終止;(4)合約終止通知;(5)立即終

                           止。

                    (三)基於勞動法第67條所列各項規定,員工會收到雇主所發之聘僱關係終止通


                           知,或可依協議規定而有權依聘僱期(依工作超過兩年、一到二年、或

                           是不滿一年,可領到一個月份、兩個月份或三個月份的每月平均所得,

                           如為特殊工時制,則為再增加平均每月所得的3倍)獲得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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