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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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了本地員工外,亦有大量具合法居留權之第三國民在捷克工作及生活,其常見國籍
為:烏克蘭、越南、俄羅斯、蒙古、美國等。
二、勞工法令
捷克勞工法(Labor Code, Act No. No.262/2006)內容包括聘僱契約之一般
及特別規定,終止僱用之條件等,同時禁止對膚色、種族、宗教、性別、語
言、政黨傾向、工會會員等之就業歧視。聘僱契約應包括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僱
用起始日期及對勞資雙方均重要之細節。另公司有重大變更時,亦應通知勞方(經
由工會)。雇主最好將聘僱契約送請律師或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才定案,以免日後
引起勞資糾紛。
(一)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有義務書面明列至少如下項目:工作地點、僱用起始日以及
工作性質。受聘者須經書面被告知其職責及權利,如休假日數、薪資以
及支薪日期、工作時數、工作內容、聘僱終止日期、關於勞資協議的資
訊等。如果如上資訊未列於合約中,應於聘僱合約達成協議後一個月內
書面告知。
(二)聘僱合約終止:
聘僱合約可因如下之因素而終止:(1)雙方同意(聘僱合約可結束於
雙方同意的日期);(2)聘僱合約到期(在此情況下聘僱合約於一段限定
的期間內結束);(3)試用期間內終止;(4)合約終止通知;(5)立即終
止。
(三)基於勞動法第67條所列各項規定,員工會收到雇主所發之聘僱關係終止通
知,或可依協議規定而有權依聘僱期(依工作超過兩年、一到二年、或
是不滿一年,可領到一個月份、兩個月份或三個月份的每月平均所得,
如為特殊工時制,則為再增加平均每月所得的3倍)獲得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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