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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四)工作時數:
1、每週基本工作時數40小時。
2、於地底下工作、從事三班制工作或連續不間斷運作者之每週工作時
數最多不超過37.5小時。
3、從事兩班制工作者之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超過38.75小時。
4、在所有勞動法律關係中,18歲以下從業人員之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
超過40小時(每日最多8小時)。
5、根據規定,工作時間應安排在每星期的5個工作天內。
6、不論工作時間是否得到平均安排,每班工作長度不得超過12小時。
彈性班表同樣適用。
7、雇主可推行工作時數帳戶制,此可根據季節性差異以及合約數來分
配工作時數。當一個員工連續工作至少6小時,其雇主就有義務提供
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以便其用餐(此休息時間可分數次,但一次至
少15分鐘)。18歲以下員工持續工作不得超過4.5小時。用餐及休息時
間不計算入工作時間內。
8、工作時間的安排上,雇主有義務讓輪班制的員工從每班結束到下一
班開始前,在接下來的24小時內至少連續12小時不受打擾。18歲以上
員工24小時內最少須連續休息8小時。倘係連續作業(non-stop)的工
作或工作時間安排不平均之操作工作、或超時工作,其休息時間可依
前次休息不足的部分延長。
9、雇主於安排工作表時,應考慮到讓員工一週有最少35小時不受打擾
的休息時間(18歲以下員工每週至少休息48小時)。18歲以上員工每
週須休息至少24小時。然而,其下次休息時間必須依照前次休息時間
被縮減之時數延長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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