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捷克
P. 71

勞  工







                    (四)工作時數:

                           1、每週基本工作時數40小時。


                           2、於地底下工作、從事三班制工作或連續不間斷運作者之每週工作時
                                數最多不超過37.5小時。


                           3、從事兩班制工作者之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超過38.75小時。

                           4、在所有勞動法律關係中,18歲以下從業人員之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

                                超過40小時(每日最多8小時)。

                           5、根據規定,工作時間應安排在每星期的5個工作天內。


                           6、不論工作時間是否得到平均安排,每班工作長度不得超過12小時。

                                彈性班表同樣適用。

                           7、雇主可推行工作時數帳戶制,此可根據季節性差異以及合約數來分

                                配工作時數。當一個員工連續工作至少6小時,其雇主就有義務提供


                                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以便其用餐(此休息時間可分數次,但一次至

                                少15分鐘)。18歲以下員工持續工作不得超過4.5小時。用餐及休息時

                                間不計算入工作時間內。

                           8、工作時間的安排上,雇主有義務讓輪班制的員工從每班結束到下一

                                班開始前,在接下來的24小時內至少連續12小時不受打擾。18歲以上


                                員工24小時內最少須連續休息8小時。倘係連續作業(non-stop)的工

                                作或工作時間安排不平均之操作工作、或超時工作,其休息時間可依

                                前次休息不足的部分延長。

                           9、雇主於安排工作表時,應考慮到讓員工一週有最少35小時不受打擾

                                的休息時間(18歲以下員工每週至少休息48小時)。18歲以上員工每


                                週須休息至少24小時。然而,其下次休息時間必須依照前次休息時間

                                被縮減之時數延長補回。






                                                                                                  61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