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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捷克於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區,凡我國人自2011年1月11日起,持有效中
華民國護照(護照效期須超過6個月,且在臺保有戶籍,即護照上須有身分證字
號),可免簽證入境申根區,6個月內停留至多90天。
有關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詳細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www.boca.gov.tw)。
倘需申辦捷克學生、居留等簽證,請洽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Czech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Taipei)
臺北市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
Tel:886-2-2722-5100
Fax:886-2-2722-1270
http://www.mzv.cz/taipei
E-mail: commerce_taipei@mzv.cz(商業事務查詢)
visa_taipei@mzv.cz(長簽及居留簽證預約專用電郵)
如有簽證申請號,可自行查詢https://frs.gov.cz/en/ioff/application-status
另因2022年俄烏戰爭以來,捷克接受大量烏克蘭移民之故,簽證核發速度可能
較為緩慢,倘獲核准,正式流程原則以電子郵件或紙本信件通知(捷克負責外人簽
證核發聯繫電話974820680,進語音系統後轉2)。
自2014年12月起,12歲以上國人向捷克駐臺辦事處申請簽證時須按壓指紋。
捷克自2011年起1月1日起調整外國人居留業務,原由外事警察局(Cizinec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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