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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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10、如果營運上許可,雇主應讓所有員工每週都有不間斷的休息時間,

                                其中包括同天休假,且此情況下休息時間中應該包括星期天。


                           11、在實際操作上,雇主多推行彈性工時表讓員工有更大彈性來安排工

                                作時間。彈性工時安排為彈性工作日,工作週或最多26週的自行調配

                                時期。而彈性工時亦為勞工之考量因素。

                    (五)加班: 雇主只有在危急正常營運之特殊情況下得以要求員工加班。加班

                           不得連續超過26週,在此期間內的加班總時數每週平均亦不得超過8小時


                           (全年不得超過150小時)。唯有經勞資雙方共同協議才能將員工加班週

                           數最多延長至連續52週。若超過此限,雇主只有在經員工同意後才可進

                           一步要求加班。

                    (六)工資酬勞:

                           1、工作環境艱困及危險時的薪資加給為最低所得的10%。薪資不得低於


                                政府鼓勵的適當標準規定之下限,以每週工作40小時技術要求最低之

                                工作為例:2017年最低薪資為每月11,000克朗,2018年為12,200克

                                朗,2019年則為13,350克朗,2020年為14,600克朗,2021年為15,200

                                克朗,2022年為16,200克朗,2023年為17,300克朗。

                           2、員工加班可多領至少25%平均所得以為加班津貼(或是以休假代替支


                                出此酬金)。勞工法規建議雇主在協商薪資時,設定一個所有員工同

                                意且適用的加班時間範圍。一般員工一年加班時數最多150小時,而

                                管理階層超時工作總時數應控制在416小時內。

                           3、員工在國定假日工作可領取酬金及獲得補休假(假日一小時工作=

                                休假一小時)。如果員工與其雇主同意,員工於國定假日工作,可在


                                原本薪資之外,另得至少相當於其平均所得(100%)的獎金以取代

                                補休假。捷克目前有13個國定假日(當國定假日落在工作日,員工可

                                為損失的薪水獲得補償,補償金額以平均所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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