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奈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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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奈及利亞移民局於2015年4月6日起調整外國人再入境簽證政策:


                    (一)對持有以後只要「外國人居留卡(CERPAC)」的人士,持有效期內的

                           「外國人居留卡(CERPAC)」和有效旅行證件即可再次入境,「再入境簽

                           證(Re-entry Visa)」不再作為再次准入的憑據。

                    (二)對持臨時外國人居留卡(Receipt and Temporary Card)的人士:

                           於4月6日以前所購的臨時外國人居留卡,在4月6日以後90天內作為再入


                           境憑證。於4月6日後所購的臨時外國人居留卡,應在所購之日起90天內

                           換成正式的外國人居留卡(綠卡);但臨時外國人居留卡亦可作為再入境

                           憑證,有效期為購買之日起90天內。

                    (三)受聘於奈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及教育機構的外籍職員,在有效

                           僱傭合同期內,可憑護照上所蓋“GO(政府)”章連同加注的合同有效期


                           再次入境奈及利亞。但配偶及16歲以上親屬仍需申辦外國人居留卡。

                    (四)奈及利亞人的外籍配偶:奈及利亞人外籍妻子憑護照上加注“Nigerian

                           Wife”,外籍丈夫憑護照加注“Special Immigrant Status”可再次入境奈及利

                           亞。

                    (五)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申辦外國人居留卡時,應向移民局提交


                           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及其他護照資訊,移民局在未成年人護照上加

                           注“MINOR”(未成年人)作為再次入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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