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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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旅遊項目再投資獎勵

                                        企業用於再投資擴建和現代化改造旅遊專案,可獲得如下額

                                    外的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賦稅減免獎勵:


                                A.  若公司被授予新興工業地位,則享有五年繳納所得稅70%減免。

                                    未用完的資本免稅額,以及在新興工業地位期間產生的累計虧

                                    損,可結轉並從公司的新興工業地位期滿之後的收入中扣;或

                                B.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60%的減


                                    免。該津貼可以抵銷每課稅年法定收入的70%。任何未用的減免

                                    可結轉至以後年度,直至用完為止。

                                        公司對旅遊項目的再投資,有資格申請2輪新興工業地位或

                                    投資賦稅減免。申請應在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產生之前提交

                                    MIDA。


                    (七)服務業項目的獎勵

                           1、主要獎勵:

                              (1)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的免稅:

                                      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的規定,進行核准服務業專案

                                    的公司可申請法定收入的70%豁免所得稅,為期5年。如該項目對


                                    國家和在策略上極為重要,公司可申請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

                                    稅,為期10年。

                                        申請應提交財政部。

                              (2)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7B附表的投資減免:

                                      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7B附表的規定,投資減免是第127條


                                    規定外的另一種免稅選擇。進行核准服務業項目的公司,可就五

                                    年內的合格資本支出申請60%的投資減免,從首筆資本支出日算

                                    起,這減免可用來抵銷法定收入的70%,未用完的減免可結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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