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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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7、紙漿與造紙—每日產能超過50公噸者。

                    (二)非指定活動的地點適當性評估


                                地點適當性評估係視該地點是否與公布的地區發展藍圖及鄰近土地用

                           途相互協調、是否設有緩衝區、該地區接受額外污染的能力及廢棄物處

                           理的規定等。馬國環境局出版的「工業座落與分區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Siting and Zoning of Industries)」列有各種工業的適當緩衝區的規定。

                           有潛在危險性的工業計畫提出者,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環境局風險評估

                           報告,作為選址考慮的一部分。


                    (三)建造核准函

                                任何有意進行下列活動者須先獲得環境局局長的書面核准函:

                           1、依據1979年環境質量(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第4條規定,建造任何

                                建築物或進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可能造成新污水或排出物者。


                           2、在任何土地或建築物內建造或進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將依據

                                1974年環境質量法第19條規定,使該土地或建築物成為一個指定的場

                                地(Prescribed Premise)者,通常即指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指

                                定廢料的處理與清除設備。

                    (四)安裝焚化爐、燃燒設備及煙囪核准函


                                申請進行下列活動者須獲得環境局局長事先的書面核准:

                           1、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4條及第一附表詳述的鄰近

                                住宅區的新裝置。

                           2、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36、38條,任何建設、裝

                                置、搬遷或改裝燃燒設備,若該設備每小時消耗30公斤以上粉狀或固


                                體燃料或每小時消耗15公斤以上液體或氣體燃料者。

                           3、任何煙囪的建造、裝置、搬遷或改裝,若空氣污染物可能從煙囪內

                                被排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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