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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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五)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1、占用及操作指定場所,即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處理與清除指

                                定廢料的設備者,須持有執照。


                           2、自2005年8月15日起,使用指定運輸工具,須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

                                (指定運輸工具)條例持有執照。所謂指定運輸工具包括由安裝在本

                                身內的裝置所推動者、在陸上或水上使用而建造或改裝者、用來移

                                動、搬運、放置或存放指定廢料者。

                    (六)其他環保規定


                           1、廢氣與廢水排放標準

                                     工業界須遵守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及1979年環境素

                                質(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的規定。

                           2、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


                                     依據1999年環境質量(冷媒管理)條例及1999年環境質量(鹵化

                                烴管理)條例,臭氧層破壞物質被列為對環境有危害之物品,利用該

                                類物品的新投資案,將不被核准。

                           3、指定廢料的處理

                                     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指定廢料)條例,將77種指定廢料歸類為


                                下列5大類,並受到2005年環境質量條例(指定廢料、指定運輸工

                                具)、2006年環境質量規定(指定場地)、2006年關稅第五號修定規

                                定(禁止出口、進口)等管制。指定廢料亦可在廢料生產者的場地內

                                儲存、回收或處理,這些活動雖不須環境局的執照,但從廢料生產日

                                起,最長可儲存180天,且該場地的累積廢料數量不可超過2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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