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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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馬來西亞為保護環境及永續經營,於1974年制定了環境質量法及附屬條例,內

                  容包括環境衝擊評估、地點評估、污染控制、監督與自我執行。該法規定落實生產

                  活動之前,須向環境局局長申請下列核准:

                      ․  指定活動對環境衝擊的評估。

                      ․  非指定活動的地點適當性評估。

                      ․  建造核准函。


                      ․  安裝焚化爐、燃燒設備及煙囪核准函。

                      ․  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一)指定活動對環境衝擊的評估

                                投資者應察看其活動是否須依據1987年環境質量(指定活動)(環境


                           衝擊評估)條例,進行環境衝擊評估,以工業為例,各項產業達到該條

                           件者,皆須進行本項評估(其餘農業、漁業及基礎設施等另有不同規

                           定)

                           1、化學物質—每項產品或多項產品,每日產能總和超過100公噸者。

                           2、石油化學品—任何計畫皆須環評。


                           3、非鐵金屬—任何鋁及銅金屬冶煉者皆須環評;其他金屬冶煉為日產

                                達50公噸以上者。

                           4、非金屬業—水泥熟料每小時產量達30公噸以上者。

                                —使用旋轉燒窯生產石灰日產達100公噸以上者,及使用垂直窯日產

                                量達50公噸以上者。


                           5、鋼鐵業—以鐵礦砂為原料,每日需求超過100公噸者,若以廢鐵為原

                                料,每日需求超過200公噸者。

                           6、船塢--載重量超過5,000公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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