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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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

                           定如後: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週48小時。超時工作

                                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

                                為3倍。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

                                不能超過64小時。


                                     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

                                間10時至淩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

                                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產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

                                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


                                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

                                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1)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2)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3)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沒住院者:

                              (1)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2)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3)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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