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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政策與法令
                    (一)澳洲投資政策架構
                                依據澳洲憲法劃分聯邦議會及州/特區議會之權限,聯邦議會負責制
                           訂有關國防、外交、所得稅、銷售稅、關稅、貨物稅、社會服務、跨州
                           與海外商業、郵政服務、通訊、銀行事務、通貨、著作權、專利及商標
                           方面之法令,其餘立法權則歸屬於州/特區議會,主要包括:教育、司
                           法(含大部分刑法及商法)、住房建築、農業、交通、水利及礦產資源
                           等。
                           1、投資審議機構:澳洲財政部所轄外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係澳洲之外人投資主管機關,其主要業務職掌
                                如下:(1)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2)為澳洲政府之投資
                                政策提供諮詢;(3)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投資法令規定,FIRB可
                                提供必要之修改指導。澳洲聯邦政府雖透過FIRB制訂投資政策及審
                                核投資案件,惟澳洲憲法並未明確界定投資業務事權之歸屬。因此澳
                                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多以籠統之「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
                                作為審批標準,故該委員會之審查標準,常為外人詬病。
                           2、投資服務及推廣機構: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de)自2008年年
                                中起接替原澳洲投資局(Invest Australia)職掌,將業務擴大至負責
                                對擬來澳設立商業據點或投資之外國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特別為吸引
                                及促進投資、協助推動重大投資案件、提供投資機會與計畫之策略建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