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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7、有關商業投資之規定要點如次:

                              (1) 外人投資取得有價證券或資產之權益或投資澳洲關聯公司、單位

                                    信託與企業,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2)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實體相當權益(至少20%)超過審查門檻金

                                    額,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3) 其他涉及併購有價證券或資產之商業投資或將適用較低之審查門

                                    檻比例與審查門檻金額。例如:


                                A.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農企業直接權益(通常為10%或取得控制權)

                                    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B.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土地上市公司10%以上或澳洲土地未上市公司

                                    5%以上,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C.  外人投資取得5%以上澳洲媒體事業,無論其金額規模。


                                D.  外人投資取得國安事業直接權益或專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無論其

                                    金額規模。

                                E.  新設立國安事業。

                           8、外國政府投資人適用額外條款,如進行下列投資須事先取得投資許

                                可:


                              (1) 取得澳洲實體、澳洲企業、新設立澳洲企業,無論其金額規模。

                              (2) 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實體有價證券之10%或以上之權益,無論

                                    其金額規模。

                    (三)外人(Foreign Interest)投資之定義:

                           1、就澳外人投資政策而言,外國人士(Foreign Interest)定義如下:


                              (1) 具外國公民身分且未經常在澳居住之自然人(Natural Person),惟

                                    不包括在過去12個月內,在澳洲實際居滿200天,及在澳洲永久

                                    居留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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