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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澳洲實體相當股權(20%或以上股權)、澳洲媒體事業至少5%之股

                                權、(3)超過投資金額審查門檻、(4)未符合豁免條件。另外國政府


                                投資應通報案件之2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政府投資

                                人、(2)取得澳洲實體或企業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權)、新設立

                                澳洲企業、取得物業權益或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之實體至少10%權

                                益。應通報國安案件之3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人、

                                (2)取得國安事業或經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


                                權)、新設立國安事業、取得國安土地或取得國安土地開發物業之權

                                益、(3)未符合豁免條件。

                           2、加入國家安全測試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土地投資案、租賃國家安全

                                土地以及直接投資相關國家安全事業(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如

                                電信、能源、港口、數據以及小規模國防產業供應商與服務提供者等


                                科技業納入適用,均應通報財長取得核可後始得進行投資。

                           3、賦予財長對指定投資申請案進行審查(“calling-in”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之權力以及賦予財長對已核准之投資案否決或附加條件之最

                                終權力。

                           4、投資人須以線上電子形式向澳洲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提出投資


                                申請案,有關住宅投資申請案則須向澳洲稅務局(ATO)提出申請。

                                財長可於30日內完成核定,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展延90日

                                以及以臨時行政命令(interim order)再展延90日。投資人亦得以書

                                面同意展延審核之期間。

                           5、外國投資人倘自覺違反應通報義務,應自行揭露相關內容,以獲處


                                較低之罰則。在未獲外人投資審查許可前,即違反應通報案件與應通

                                報國安案件之規定者,得就該申請案提出申請追溯許可(retrospectiv

                                e approval)。另該法訂定吹哨者條款,鼓勵匿名向財政部或澳洲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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