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墨西哥
P. 104
墨西哥投資環境簡介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所得稅
墨國所得稅之課徵法源為所得稅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此法以居住(Residency)及所得來源(Source Of Income)為二
大課稅標準,並分成三大類為對個人及公司之課徵基礎(第1條):
1、墨西哥居住者(Mexican Residents),所有所得均予課稅,無論其
來源。
2、在墨西哥有永久處所(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Meixco),對
於因其永久處所而賺取之所得予以課稅。
3、在墨西哥無永久處所,對於其在墨國境內賺取之所得予以課稅;
以及非居住者,雖在墨西哥有永久處所,對其在墨國境內但非因
其永久處所而賺取之所得課稅。
為課稅目的,所得稅法對前述「居住者(Resident)」之定義為(第2
條):
1、個人:當個人在墨西哥建立其居住場所被視為墨西哥居住者。
2、公司:當公司之主要管理或商業決策中心係位於墨西哥,則被視
為墨西哥居住者。此類公司在會計年度期間所有現金、勞務、信
用及其他形之所得均須課稅;若所得係來自公司在海外永久處所
而產生,亦須課稅。
公司組織的課稅所得係取決於總收入減去經核可的減免額及損失。所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