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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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條);工會、聯合工會、工會總會註冊及更新工會指導方針時,必須載明
工會自治、公平、民主、合法、透明、明確、酬金、即時、公正及尊重
工會自由等原則及保證。(第364條Bis)表面上聯邦、州,及地方有不同
層級之工會組織,但並非從屬關係,甚至大廠亦有本身之工會。與聯邦
階層之工會簽約,地方工會可以不接受。勞工有罷工的權利。
另為落實美墨加協定(USMCA)勞工章節規定,墨國除修改勞工法
外,亦須針對美加兩國提出之勞工爭議,尤其是工會民主(包括自由加
入工會及選舉工會領導幹部)及自由參與集體工作合約談判等勞工權
利,依照USMCA創設之快速回應勞工機制之爭端解決平台快速回應與處
理,其處理機制與程序為:
1、美國政府在接獲前述提告後,應於30天內決定是否受理;
2、一旦同意受理,美國政府將要求墨西哥政府應於隨後55天內審查
本案,倘美方之控訴屬實,墨西哥政府將以書面通知調查結果,
並與美國政府協商相關補救措施,以避免成立仲裁小組(Panel)
調查本案。
3、若協商未果並成立仲裁小組,應於4個月內就該勞工爭議作出決
議;
4、倘裁定該工廠違反勞工權利,快速回應仲裁機制可處以之相關制
裁措施包括:
(1) 針對第一次違反相關勞工規範之企業,得處以暫停該公司在
USMCA下關稅優惠待遇。
(2) 倘墨國企業第二次違規或未依相關賠償規定辦理者,得停止該公
司暨所屬集團所有關稅優惠待遇。
(3) 如有第三次違規,將遭受其產品不得進入美國(等同禁運)之懲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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