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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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資環境簡介
(8)不遵守紀律。
(9)曠職。
(10)非屬正當防衛的情況下,有傷害或損害他人身體或名譽的行為。
(11)經常賭博。
員工倘因上述正當理由遭解僱,將僅能支領應有之薪資、按比例
核計之休假薪資及休假獎金。
2、無正當理由之解僱
不具上述理由之解僱,謂之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雇主除應於30天
前告知員工外,尚應支付:
(1)應有之薪資。
(2)依比例核計之第13月薪(以員工上月領取的薪資核計)。
(3)依比例核計之應休假薪資及休假獎金。
(4)應休未休之雙倍未休假獎金。
(5)員工累計提存就業保證基金總數50%之遣散費。
3、辭職
員工如自願離職時,雇主應支付無正當理由解僱員工時,所應支
付之所有費用,但提存就業保證基金總數50%之遣散費除外。
員工如工作滿1年以上而當事人欲終止僱傭契約時,雙方應前往
相關工會公證,公證人較易偏袒勞方。倘該員工屬主管人員,尚得採
取諸如終止委任或代理等行為。鑒於解僱具正當理由與否對員工權益
有很大影響,而部分條列之正當理由解釋空間頗為寬廣,因此容易引
起糾紛。巴西聯邦政府設有勞工專業法院,專門受理勞資案件。
4、其他相關資訊
(1)外國勞工 – 巴西政府與其他國家相同,保護國內勞工,採用2/3
定律,即超過3個雇員之公司,2/3必須為巴西人,該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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