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巴西
P. 101
勞 工
下列行業如農牧業及開礦業。在同1職位上,巴西員工薪金不得低
於外國勞工,在公司裁員時,外國勞工為優先對象。
在特殊情況下,倘巴西人參與人數不足,可巴西勞動部社會
保障暨勞工統計局核實後,降低人數比例,惟以下4項例外:
a. 位於農業區並將該區農產品轉變為農產品加工(採礦除
外);
b. 一特定技術僅外國人擁有,並無巴西人可執行此作業;
c. 在巴西居住10年以上且有巴西配偶或子女的移民;
d. 葡萄牙移民。
(2)提存失業救濟基金 – 巴西提存失業救濟基金(FGTS)源自於
5107/66法令,在1988年巴西憲法修改時,重新修正為8036/90法
令,規定自1988年10月5日起所有雇員必需加入FGTS系統。在該
系統下,雇主必需每月將相當員工薪金8%的金額存進以員工名義
之銀行戶口,該戶口由政府控管,員工在雇主無理解僱或自購房
屋下才可提出。
(3)新進人員試用期 – 新進人員試用期最多為90天。巴西勞工法規
定,試用期期間,雇主須透過會計師之作業,向勞工部登記雇員
之個人資料,雇主及雇員雙方需簽訂試用合約,若雇主認為1次試
用期不夠,需延長試用期,則雇主及雇員可再續簽試用期合約1
次,惟前後2次試用期加起來之天數不得超過90天,且續簽的天數
不能多於第1次。
(4)退休相關規定 – 巴西退休計算方式區分為2種,1為按工作時間,
男性工作滿35年及女性工作滿30年者始可申請退休,而工作之年
資則以登記在工作證之時間總和為標準。另1種為按年齡,男性滿
65歲及女性滿60歲者可申請退休,不過以此方式退休者,其付社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