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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德國公司法對本國人及外國人設立公司採取平等待遇,因此,外國企業可與德


                  國人同樣設立及經營公司。但是,德國外國人法規定,外國公民在德國工作與生活

                  需要取得居留許可,臺灣企業在德國設立公司時,必須考慮到居留許可的問題。

                       在投資獎勵措施上,德國政府為加速開發德東地區,積極鼓勵廠商前往投資,

                  藉以降低失業率,並繁榮當地,對於赴德東投資者提供現金補助、僱用失業勞工薪

                  資補助、優惠貸款利率等多項投資獎勵措施。


                       另歐盟於2019年3月21日公告「外人直接投資監控架構」規章,德國亦於2020

                  年修訂《對外貿易法》。根據該法規,德國政府擴大對外國投資的審查範圍,以往

                  只有在外國投資者對德國公司的收購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實際威脅」

                  的情況下,才會展開投資審查,現在只要收購行為對德國或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公

                  共安全和秩序有「可能損害」,即可啟動審查程序。


                       此外,涉及收購特定武器及資訊安全產業、基礎建設、電訊、雲端計算、媒體

                  等公司10%以上之股權,或個人防護設備、藥品、自動駕駛相關、機器人、航太等

                  公司20%以上股權,則有通報義務。

                       德國聯邦經濟及氣候保護部在收到外人收購通報後會展開為期2個月的審查程

                  序,如果德國聯邦經濟及氣候保護部未在該時間段內啟動調查程序,則該收購交易


                  視同批准。在此期限結束之前,聯邦經濟及氣候保護部可以啟動調查程序,並要求

                  投資者提供有關交易的更多資訊,以審查德國的基本安全利益是否受到威脅,聯邦

                  經濟及氣候保護部將有4個月的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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