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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簡稱AG)

                                        股份公司具備股份轉讓便利及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惟股份


                                    公司成立的手續比較複雜,成本相對偏高。依據規定,成立股份

                                    公司最低股本為5萬歐元,成立股份公司必須經公證。此外,股

                                    份公司必須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創始股東任命第1屆監事會

                                    (Aufsichtsrat),然後再由監事會任命第1屆董事會(Vorstand),

                                    第1屆監事會任命必須得到公證,創始股東尚必須準備1份股份公


                                    司的成立報告,說明公司成立的相關細節,報告必須經監事會和

                                    管理層審核,董事會負責實際業務營運,監事會和股東均不能直

                                    接影響董事會。

                              (4) 股份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簡稱KGaA)

                                        股份兩合公司是股份公司(AG)和兩合公司(KG)的結合


                                    體,該類公司必須至少有1名合夥人(無限責任合夥人)對股份

                                    兩合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般有限公司可充當股份兩合公

                                    司中的無限責任合夥人,股份兩合公司是股份公司(AG)的變化

                                    形式,優點是負擔責任風險最小化,組合結構中承擔無限責任的

                                    是一個有限公司,因而原本的無限責任被轉化為有限責任。股份


                                    兩合公司對於資本投資者(有限責任股東)的人數沒有限制,股

                                    份兩合公司必須在商業登記簿及當地的工商局登記,然該類型公

                                    司在德國為數不多。

                              (5) 有限公司與兩合公司之組合(GmbH & Co. KG)

                                        有限兩合公司是一種有限公司(GmbH)作為無限責任合夥


                                    人(Komplementär)的兩合公司(KG),有限公司對有限兩合公

                                    司(GmbH & Co.KG)的債務負全部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人

                                    (Kommanditisten)則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公司債務負責。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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