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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投資環境簡介







                                    立1份合夥人協議,兩合公司中至少要有1名合夥人(無限責任合

                                    夥人,即Komplementär)對公司負有個人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合


                                    夥人(Kommanditisten)則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公司債務負責。

                                    兩合公司必須在商業註冊簿和當地的工商局登記,與無限責任公

                                    司相比,兩合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可吸納更多有限責任股東,較

                                    易擴大資本,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3、資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1) 有限責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簡稱

                                    GmbH)

                                        有限公司是德國最常見的公司型態,該類公司擁有極大的靈

                                    活性與較少的限制,成立公司程序也相對簡單。有限責任公司必

                                    須有股東會及1名或多名總經理,公司負責人不須擁有德國籍,


                                    亦不必為公司之股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2萬

                                    5,000歐元,有限公司在商業登記簿註冊後,便成為法人實體,具

                                    備完全的法律能力。

                                      自2008年11月1日,有限責任公司新法生效,該法使有限責任

                                    公司(GmbH)的成立及運營更為簡便,並可視需要成立有限責


                                    任企業家公司(俗稱「迷你有限公司」)。

                              (2) 迷你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haftungsbeschränk),簡

                                    稱UG或Mini-GmbH)

                                        由於德國公司法的修改,有限公司出現新型態,即有限責任

                                    企業家公司( Unternehmergesellschaft, ( haftungsbeschränk ),


                                    UG),或俗稱「迷你有限公司」,該類型公司股本僅需要1歐元,

                                    然迷你有限公司必須保留1/4年度盈餘,積累到一般有限公司之股

                                    本(2萬5,000歐元),並轉為一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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