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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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課徵對象為(1)捷克境內之商品與服務供應;(2)進口到捷克之商品或

                           捷克自其他歐盟國家購得之貨物。


                                企業一般可申請退回加值營業稅。某些服務(醫療、教育、財務服

                           務、保險服務及不動產之長期出租)原本即免徵收加值稅,毋須申退加

                           值營業稅。

                                貨物出口與供應到歐盟國家免課加值營業稅,但有權利恢復課徵加值

                           營業稅。一般而言,提供服務予成立於國外之企業在捷克是不課稅的。


                           另一方面,當取得的服務來自國外時,公司有義務根據「反向課稅」的

                           原則加計算值稅。

                                現行加值營業稅主要分為三類,一為基本稅率21%,適用大部分貨品

                           及勞務;二為較低稅率15%,適用於特定貨物,如基本食品類、書籍、特

                           殊健康保健產品等;三為較低稅率10%,適用於特定書籍、藥品、嬰兒食


                           品等。

                                位於捷克的企業其在任何連續12個月之總營業額超過1,000,000克朗

                           (約37,802歐元)者,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況下,未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者,由於取得商品或服


                           務而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義務時,就會被視為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個

                           人。個人被視為有繳納加值營業稅義務時,只據其所獲得之商品或服務

                           供應繳納加值營業稅,而無權利回復相關之被課徵之加值營業稅。

                                基本的課稅/申報期間為一個日曆月。一個加值稅繳納者在符合某些

                           條件(例如其前一個日曆年的年營業額沒有超過1,000萬克朗)時,可決


                           定每季課稅/申報的時期。

                    (五)貨物稅(Excise Tax)

                                貨物稅主要針對在捷克製造或進口至捷克之碳氫化合燃料、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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