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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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職業類別代號                                      職業類別內容


                         5         公車司機、領班、調度員、護理人員、幼兒園老師、駕訓班教練



                         6         銷售員,室內/室外設計師



                         7         金融專家、營銷專家、IT專家、工程師、醫生、牙醫、大學講師


                         8         金融與銷售總監、金融業務經紀人、高要求的創意系統工作等。


                                所有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之全球所得對捷克政府都

                           有納稅義務,非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Non-Residents)只對捷克來源

                           之收入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


                                倘個人(Individual)在捷克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Address)即為捷

                           克納稅居民。倘個人任何日曆年(Calendar Year)在捷克居住等於或超過

                           183天,亦為捷克納稅居民。

                                一般而言,如果商業活動於任何連續12個月中沒有超過183日,則外


                           國雇主為個別商務活動所支付給個人之收入得以免課個人所得稅。若所

                           得來自於位於捷克之「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商業活

                           動,則這項稅賦豁免並不適用。

                                移居國外者之課稅規定:可課徵之收入包含來自個別商務活動之所

                           得,包括非現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車使用,房屋津貼等)、商業


                           活動之收入,以及來自資本、出租或其他來源之收入。綜合言之,可課

                           徵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論是否係貨幣形式。

                                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退稅申報應於課稅期結束3個月內向相關稅務

                           機關申請(如由稅務顧問以授權書提出退稅申請時則為6個月內)。


                                移居外國者其直接受僱於捷克當地公司、或受僱於外國公司分公司,

                           從其受僱之第一日起之個別活動之所得都要課稅。外國公司的捷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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