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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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中國大陸總體經貿環境






                    (三)增值稅的規定

                           1、定義


                                     2019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貨

                                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增

                                值稅稅率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

                                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


                                適用稅率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

                                保持不變;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增值稅只對應稅經營

                                活動產生的增值額徵收,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的餘額,作為最

                                終應納稅額。

                                     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大陸最大的稅種,2021年增值稅的收入占中


                                國大陸全部稅收的36.8%。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

                                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

                                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增值稅納稅對象

                              (1)簡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在中

                                    國大陸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

                                    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交易,是

                                    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2)類型


                                          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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