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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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2、每一投資案之水域租金係由省級人委會主席決定;若承租海面跨2

                                個省或直轄市以上之行政區,各省級人委會主席需協商提出一致之

                                水域租金,否則需由總理決定。


                            3、有關越南海域開採石油計畫,財政部頒布確認並收取使用水面及海

                                面之租用費之程序及手續。

                    (三)土地租金及水域租金之計算辦法

                            1、每年支付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

                              (1)一般情況者: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土地或水域承租單價  ×  土地

                                    或水域承租面積)。

                              (2)46/2014/ND-CP號議定第19條規定之免土地或水域租金者:

                                         需繳之土地或水域租金=(開始需繳租金時之承租單價  ×


                                    土地或水域承租面積)。

                              (3)46/2014/ND-CP號議定第20條規定之減土地或水域租金者(若

                                    有):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土地或水域承租單價  ×  土地

                                    或水域承租面積 -  第20條規定之減土地或水域租金金額(若有)


                                    )。

                              (4)對於該議定第13條第2款規定之自原先支付土地補償、遷移者:

                                         在扣除上述減免資金後繼續扣除已先支付之土地補償、遷

                                    移資金 無需繳納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之年數及月數=先支付之

                                    土地補償、遷移資金 /  每年需繳納之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


                            2、一次全部支付土地或水域租金

                                     需繳之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承租面積)-依本議定

                                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獲減免之土地租金(若有)-土地補助金或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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