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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科技項目清單」及「激勵發展之高科技產品清單」。第38/2020/QD-TTg

                            號決定自2021年2月15日生效,並取代第66/2014/QD-TTg號決定、第


                            13/2017/QD-TTg號決定、第34/2019/QD-TTg號決定第1條第2項及第4條
                            之規定。


                                有關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越南政府頒布第10/2021/QD-TTg號決

                            定,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第2條):


                                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依照第21/2008/QH12號高科技法之規定,並

                            適用於生產高科技產品、供應高科技服務/勞務之企業及其相關之機關及

                            組織。

                            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第3條):

                                高科技企業除須符合已分別於第67/2014/QH13號投資法第75條及第


                            61/2020/QH14號投資法第76條第3項補充、修正之高科技法第18條第1項

                            a及b款規定,同時須符合下列標準:

                            1、自高科技產品取得之營業額須占企業年營收淨額之70%以上。

                            2、企業研發總支出(「包括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研發工作每年定期

                                支出等折扣,培訓及協助培訓越南各企業、科學技術組織、培訓中


                                心培訓研發人員之費用;版權費、應用於研發工作之工業產權對象

                                之所有權轉移費及使用費;專利、有效解決方案申請於越南認證或

                                保護費」與「總營業淨額-進項支出-按:包括原物料、進口及在地

                                採購之資金」)之比例:

                              (1)對於資金總額達6兆越盾以上及使用勞工人數為3,000人以上,上


                                    述比例須達0.5%以上;

                              (2)對不屬於本條第2項a款之規定者,且投資金額為1,000億越盾以

                                    上,使用勞工人數為200人以上,上述比例須達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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