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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香港對於外籍人士購買土地並沒有限制,土地皆屬特區政府所有,且多數透過


                  拍賣出售並重新簽訂土地契約。土地契約須經香港政府批准,最晚租期不得超過西

                  元2047年6月30日,即不超過1997年後50年。利息之支付和租金(Premium and

                  Nominal Rent)亦在1997年6月30日到期,1997年6月30日之後毋須再付額外的利

                  息,惟須課徵財產課稅評定價格3%之年租(Annual Rent of 3% of The Ratable Value

                  of The Property)。土地契約可移轉,不必再經香港政府之許可。


                       香港科技園公司經營之工業村有大埔、元朗、將軍澳工業村,工業村用地必須

                  用做一般生產事業工廠用地,不得做違法商業用途,且不得經營倉儲或批發業為本

                  業之活動,並歡迎設立研發中心、技術中心以及高科技術或產業等。


                  二、水電瓦斯等公用資源




                       香港的電力由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供輸。前者向香港島及南

                  丫島供應電源。後者提供九龍半島、新界及其他外圍島嶼的電力供應。他們亦就新

                  電源供應的應用及連接、電力品質及有關電力供應的任何其他事宜提供技術諮詢服

                  務。費用一般按月支付。

                       燃氣廣泛用於香港的家庭、商業及工業用途。香港燃氣類型通常為煤氣及工業


                  氣體。

                       香港的用水由水務署供應,所有的用水者均須繳納排污費。水費一般每四個月

                  收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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