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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洲外人投資審查機制45年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前揭修正案於同年12月

                           18日經國會三讀通過,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嗣經澳洲投資審議委


                           員會(FIRB)於2021年1月4日公告指導說明(Guidance Notes),相關修
                           法指導說明之重點如次:


                           1、有關外人投資案符合應通報要件者,須向財長通報取得核可,始得

                                進行後續投資程序,如應通報案件(notifiable actions)或應通報國安

                                案件(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應通報案件之4項要件包


                                括:(1)外國投資人、(2)取得澳洲土地或土地實體(如礦業及生產

                                物業)、直接投資(10%或以上股權)澳洲實體或澳洲農企業、取得

                                澳洲實體相當股權(20%或以上股權)、澳洲媒體事業至少5%之股

                                權、(3)超過投資金額審查門檻、(4)未符合豁免條件。另外國政府

                                投資應通報案件之2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政府投資


                                人、(2)取得澳洲實體或企業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權)、新設立

                                澳洲企業、取得物業權益或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之實體至少10%權

                                益。應通報國安案件之3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人、

                                (2)取得國安事業或經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

                                權)、新設立國安事業、取得國安土地或取得國安土地開發物業之權


                                益、(3)未符合豁免條件。

                           2、加入國家安全測試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土地投資案、租賃國家安全

                                土地以及直接投資相關國家安全事業(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如

                                電信、能源、港口、數據以及小規模國防產業供應商與服務提供者等

                                科技業納入適用,均應通報財長取得核可後始得進行投資。


                           3、賦予財長對指定投資申請案進行審查(“calling-in”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之權力以及賦予財長對已核准之投資案否決或附加條件之最

                                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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