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澳大利亞
P. 66

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4、投資人須以線上電子形式向澳洲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提出投資

                                申請案,有關住宅投資申請案則須向澳洲稅務局(ATO)提出申請。


                                財長可於30日內完成核定,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展延90日

                                以及以臨時行政命令(interim order)再展延90日。投資人亦得以書

                                面同意展延審核之期間。

                           5、外國投資人倘自覺違反應通報義務,應自行揭露相關內容,以獲處

                                較低之罰則。在未獲外人投資審查許可前,即違反應通報案件與應通

                                報國安案件之規定者,得就該申請案提出申請追溯許可(retrospectiv


                                e approval)。另該法訂定吹哨者條款,鼓勵匿名向財政部或澳洲稅務

                                局舉報違法案件。

                           6、本法定義之土地(land)包含建物(含新建住宅或舊住宅)或建物之

                                一部分與土地之底土(地下部分),澳洲土地(Australian land)指農


                                地、商用地、住宅用地或礦業或生產相關物業,另澳洲土地權益

                                ( interest in Australian land )不僅含完全擁有地權( freehold

                                interests)更含其他權益,如租賃與持有澳洲土地實體之有價證券權

                                益。相關涉及土地投資案之審查門檻如次:

                              (1) 所有投資人投資住宅用地、商業用空地與國家安全土地之審查門


                                    檻均為0元(逐案審查)。

                              (2) 來自與澳洲簽署FTA特定國家(含智利、中國大陸、香港、日

                                    本、紐西蘭、秘魯、新加坡、南韓、美國、CPTPP成員國)私人

                                    投資者之審查門檻:

                                A.  農業用地:智利、紐西蘭與美國投資者適用審查門檻12.5億澳


                                    元。其他國家投資者適用1,500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12.5億澳元;投資者來自香港、秘魯且土地為

                                    敏感產業用地則適用6,300萬澳元。




                    5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