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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智利、紐西蘭與美國投資者適用審查門檻

                                    12.16億澳元。其他國家適用0元。


                              (3) 來自與澳洲未簽定FTA國家(如我國)之私人投資者之審查門
                                    檻:


                                A.  農業用地:泰國投資者適用5,000萬澳元審查門檻;其他國家投資

                                    者為1,500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2.89億澳元;另涉及礦業與關鍵基礎建設(如

                                    機場或港口等)之敏感產業用地則適用6,300萬澳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適用審查門檻為0元。

                              (4) 外國政府投資人:任何土地相關權益適用審查門檻皆為0元。

                           7、有關商業投資之規定要點如次:

                              (1) 外人投資取得有價證券或資產之權益或投資澳洲關聯公司、單位


                                    信託與企業,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2)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實體相當權益(至少20%)超過審查門檻金

                                    額,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3) 其他涉及併購有價證券或資產之商業投資或將適用較低之審查門

                                    檻比例與審查門檻金額。例如:


                                A.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農企業直接權益(通常為10%或取得控制權)

                                    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B.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土地上市公司10%以上或澳洲土地未上市公司

                                    5%以上,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C.  外人投資取得10%以上澳洲媒體事業,無論其金額規模。


                                D.  外人投資取得國安事業直接權益或專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無論其

                                    金額規模。

                                E.  新設立國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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