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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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資環境簡介
1、公司(Corporation):
加國公司在法律上係法人,可為私有或公有。非加拿大人之公司
須向加國聯邦政府或省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在加國設立公司之優
點為股東責任有限及容易投資。
2、合夥(Partnership):
合夥型態之企業係受省法令管轄,主要有三種型態:
(1) 無限責任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係全部合夥人共同參與企業
的經營,並負擔無限債務責任。其優點在於可匯集各方的長處於
一身,但缺點則為需向各方協調,比較會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
魁北克省規定債務清償時可從合夥名義下之資產開始,不必從合
夥人個人資產開始清償。
(2)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夥關係通常以正式的合夥
契約為憑證,至少有一位的無限合夥人管理合夥事業,並負有清
償負債的無限責任,其他有限責任合夥人則出資而不參與該合夥
事業的經營管理,其應負的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額。
(3) 未聲明之實質合夥(Undeclared Partnership):魁北克省對於未經
法律登記但有合夥事實之合夥,視為「未聲明之實質合夥」。合
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用於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3、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
係指全部事業為個人所有,利益與責任均歸之於個人,而以個人
的名字或商號名稱經營事業的小型企業。
4、外國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
外國公司之子公司需要向營業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單位,辦理登
記與繳費後即可取得營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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