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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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加拿大鼓勵外國投資,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不受限制,設立新的企業,法律上
並不要求獲得政府的批准,也不要求與加拿大企業合資經營,投資者只需向政府報
備。
加拿大鼓勵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資本和技術上投資,促進加拿大經濟增
長,增加就業;對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資進行審查。
(一)投資人定義
在投資人定義方面,加拿大人投資者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政府
和機構控制的信託公司、合營企業或加拿大投資法所特別界定的加拿大
人控制的任何機構。非加拿大人投資者則指不符合上述定義的投資者。
按照加拿大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的多數董事應為加拿大居民。在安大
略省若公司只有一個董事,該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若有兩個董事,
其中一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在卑詩省,大多數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
民,其中一個必須是該省居民。在亞伯達省,至少一半董事必須是加拿
大居民。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省份具有加拿大居民資格,在某些省
份只能在某段時間具有加拿大居民資格。
(二)公司設立型態
加拿大法律是源於英美法體系,惟魁北克省採用歐陸法體系,經營企
業的主要型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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