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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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以關於各項條款之引用及解釋,均應以對勞方有利為前提。

                    (一)勞資雙方應訂定工作契約


                                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未成年男女,亦得簽訂工作契約,但須經法定

                           代理人或勞工當局同意(ART.36)。工作契約得以口頭方式或文字訂定,

                           例如家庭佣工、臨時工、工作時間不超過90天的短期工等,均可彼此口

                           頭訂約。雖然可以口頭訂約,但雇主仍需備就書面,載明雙方同意內容

                           (ART.43,44)。

                                書面的工作契約則需包括下述資料(ART.46):


                           1、訂約日期地點及雙方姓名職業等資料。

                           2、工作內容及地點、時間或數量。

                           3、報酬方式、數目及付款日期。

                           4、工作期限,及工作之分配。


                           5、雇主是否供應膳宿、制服等福利。

                           6、其他雙方同意之條件。

                           7、雙方簽名,若一方不會簽名則可蓋手印,並由第三者簽名證實。

                                違反勞工法之契約;諸如工作時數超過規定,未滿12歲之童工,使孕

                           婦或哺乳期的婦女或低於18歲之童工在不衛生的環境下工作,薪資低於


                           最低薪,預扣工人薪金作為罰款等,均屬無效(ART.47)。

                                工作期限可為定期或不定期者,亦可以完成特定工作為期限,如屬定

                           期者,則工人之契約不得超過1年,職員之契約不超過5年,惟屆時雙方

                           同意得延長之(ART.49)。

                                工作契約規定之酬勞可採薪金,佣金、按時計酬、分紅等方式


                           (ART.51)。在正式工作開始前得定試工期限,家庭佣工及普通工人為30

                           天。學徒及技術性工人為60天,高級技術人員則可由雙方洽商協定試工

                           期限(ART.58)。試工期勞資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不需擔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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