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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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二)工作契約的暫停與中止

                                工作契約得因下列理由而局部或全部暫停施行,但並不因此而改變雙

                           方之權利義務,而且雇主有義務於復工時僱用原有工人(ART.68):

                           1、缺乏原料或動力時。


                           2、雇主死亡或無行為能力時。

                           3、雇主有充分理由下,無法支付工資時。

                           4、生產過剩時;或生產無利可圖時。

                           5、天災人禍無法繼續工作時。


                           6、工人因病而無法繼續工作,或工人為有關機關逮捕拘禁時,或服兵

                                役時。

                           7、合法罷工或因病請假時。

                           8、產前(後)假、事假、法定病假及休假(ART.71)。


                                雇主暫時停工應立刻通知有關勞工當局,復工時亦應通知有關當局及

                           工人。工人因前述項原因而暫時停工者,在其停工原因消滅後雇主應在8

                           天以前通知相關工會及勞工管理局工作之恢復(ART.72,73)。服兵役者應

                           於退伍後30天復工,逾期即喪失其法定權利,雇主可改派他人工作

                           (ART.75,76)。雇主停工3個月以上時,勞工得依法中止其契約並要求賠


                           償(ART.77)。

                           ․  工作契約得依下列原因正式終止(ART.78):

                                1、依契約規定而終止。

                                2、雙方同意而終止。

                                3、工人或雇主死亡或無法繼續工作。


                                4、雇主破產或工廠商號關門。

                                5、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繼續工作。

                                6、雙方依法中止或奉令中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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