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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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4、雇主非法減薪或減少工作時間日數,或不按工作時間支薪時。

                                5、雇主故意疏忽工廠安全、衛生時。

                                6、雇主患傳染病,或在工廠有不道德行為、酗酒為害工作等。

                                7、雇主或其親屬對雇員產生暴力、性騷擾、威脅。


                           ․  工人除依上述原因中止其工作契約者外,因其他原因而欲中止其契約

                                時,應預先通知對方,其規定如下(ART.87):

                                1、試工已滿但工作未及1年者,應於30天前通知。

                                2、年資在1年至5年者,應於45天前通知。


                                3、年資在5年至10年者,應於60天前通知。

                                4、年資在10年以上者,應於90天前通知。

                                通知必須有書面的證明或其他正式證明。在通知期間,受解僱通知之

                           工人每天應給假2小時,或每週給假1天,或連續依其應得之假期時間以


                           其外出另覓新職(ART.89)。雇主未預先通知或未依法通知其工作時,應

                           賠償該工人規定通知期間之薪水,如工人未依法通知雇主而欲立刻離職

                           時,應償付雇主其通知期間薪水之半(ART.90)。

                    (三)辭退與賠償

                                雇主無故辭退工作應支付賠償,賠償依年資計算,滿1年以上須賠償


                           15天薪資,每1年應加賠15天薪(ART.91)。賠薪資金的支付標準係以該

                           工人最後工作1年或半年之平均月薪為準,而工人年資不得扣除其病假、

                           事假,或正式假期等。賠償得預先通知所付之金額,不得轉讓、出售或

                           扣押,但此金額之半得作為食宿開支(ART.92)。

                                工作契約結束後,雇主應簽給工人一項工作證明,並註明其工作開始


                           及結束日期、工作內容、最後支薪等,工人並得要求於其上註明其工作

                           能力與態度之評價及離職原因等(ART.93)。

                                工人為同一個主人工作滿10年,則成為固定工人,非法律規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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