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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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惠:

                              一、行政當局所訂條件之現金、融資、供應商信貸或其它金融工具。


                              二、經本法第二十三條核准之投資計畫,供應本地工業生產資本財所需
                                   之資本財及原物料。


                              三、商標、圖形、工業加工過程、樣式及其他授權之技術轉移。

                              四、專門技術協助之服務。

                              五、資本財之租賃。

                              六、行政當局核定之其它方式。


                  第  三  條    按本法受惠之進口或本國產製之資本財必須具適當技術性和生產效

                              率者。

                  第  四  條    個人使用或消費者之物品不適用本法之獎勵。



                  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  五  條    凡適用本法之投資得享受下列租稅暨市政優惠:

                              一、公司及企業之設立、登記、註冊所發生之稅捐暨市政規費全部免


                                   除。

                              二、投資計畫案供應本地工業使用之資本財及原物料進口時所發生之關

                                   稅、附加稅及特定適用之國內稅,全部免除。

                              三、對來自國外之貸款及以其所作投資之受益事業,金額超過500萬美

                                   元者,得享有前款之優惠,同時根據核准之投資進度表至計畫執行


                                   止,其因匯出及支付國外之本息、佣金所發生之稅捐,得免除之。

                                   惟僅適用於1992年1月9日頒布125/91號法第10條所規定之對象。

                              四、核准之投資計畫,金額超過500萬美元者,所生利潤及紅利所應納

                                   各項稅捐,根據核准之投資進度表自計畫開始執行起10年內全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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