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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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  十五  條  第19/89號、第27/90號政令及本法之受益人應將引進之資產詳細登

                              記於稅務機關核可之登記簿上,俾便稅務當局查核其用途及目的。


                  第  十六  條    除可證實之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凡未履行所核准投資計畫中

                              訂定之投資進度者,將取消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之優惠,其事例如次:

                              一、執行投資如超過核准決議書訂定之期限,其未執行之投資部分將喪

                                   失所授予之優惠。


                              二、所進口之資本財如未在核准決議書訂定之期限內安裝,受益人將繳

                                   納進口資本財原免除之稅金。

                              三、前開第一款所述投資執行之延誤,而使投資計畫在進行最後一次投

                                   資日起6個月內仍無法完成,將取消決議書所核可授予之全部優

                                   惠,除履行核准投資計畫目標之已執行部分,計畫未執行部分應繳


                                   納已免除之稅金。

                              四、受益人如將資本財使用於核准計畫不同之目的時,除應繳納所免除

                                   之稅金外,另處以百分之百之罰金。

                  第  十七  條    設投資委員會,作為工商部及財政部之諮詢機構,其成員由下列各

                              有關部會推薦,行政當局任命之:


                              一、工商部代表1名。

                              二、財政部代表1名。

                              三、農牧部代表1名。

                              四、經濟暨社會發展企劃技術局代表1名。

                              五、巴拉圭中央銀行代表1名。


                              六、初級產業界代表1名。

                              七、工業界或中級產業界代表1名。

                                   本投資委員會由工商部之代表主持,其成員所領之津貼由行政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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