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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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二十四條    投資委員會應自申請書提呈日期起60日內完成審核。相關部會則須

                              於該項審核完成日期起15日內,作成或通過或否定之決議。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及四款預列狀況外,投資法所授予之

                              優惠具有不可撤銷性,凡第十九-八九號及第二七-九0號政令制度下

                              已授予之優惠,受益人得持續取得,不容撤銷,並可依本法規定擴充

                              之。

                                   根據巴國憲法第一五七條規定,並經巴國參議院於1990年12月20日

                              暨眾議院於1990年12月13日核准本法令。


                       茲納入共和國法令,頒布並登記之。


                  二、巴拉圭第117/91號法(投資保障法)



                  第一章  本法之目的與應用


                  第  一  條    本法目的係鼓勵及保障本國及外國投資之平等,俾促進巴拉圭社會

                              與經濟發展。

                  第  二  條    外國投資者、企業或公司所投資之事業,均可享受與本法規及施行

                              細則授予本國投資者相同之保障、權利與義務。除一般法律規定之項目

                              外,無其他限制。


                  第  三  條    巴拉圭政府與他國或國際組織藉雙邊途徑商定所給予外國投資者之

                              保障、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於本國投資。

                  第  四  條    私人投資依法不需預先批准或附加登記。



                  第二章  保障

                  第  五  條    本國或外國投資財產權利均予以保障,且除憲法及一般法律規定

                              外,無其他限制。

                  第  六  條    保障採行自由匯兌制度,對於資本之進出口及紅利、利息、佣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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