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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另訂之。委員會秘書由財政部推薦任命之,同時各部會均應指派代理人

                              一名。

                  第  十八  條    投資委員會成員應由才能適當之人出任。

                  第  十九  條    投資委員會之職掌如次:


                              一、對符合本政令目的之投資計畫案加以分析、鑑定及評估。

                              二、就公民營機構之資本投資提供諮詢。

                              三、就投資申請案及已經核准之前案設立登記檔案,同時每隔三個月向

                                   國會報告核准之計畫。


                              四、就以上各款未予明定而與資本投資有關之事務提供意見。

                  第  二十  條    為便取得本法授予之獎勵待遇,投資計畫須包含以下基本資料: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及法律狀況。

                              二、投資項目。


                              三、市場研究、計畫工程、設廠地點及環境衝擊。

                              四、人力僱用。

                              五、投資所需之國內、外原物料。

                              六、投資金額及其出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為顧及生態影響,凡係得享本法優惠之投資計畫均須具備工業廢物


                              處理廠;此外,其設廠地點不應影響鄰近地區之生存條件。設置工業廠

                              房時,應考慮環境衝擊及各區都市計畫中預定之範圍。

                  第二十二條    適用本法之投資計畫金額若超過等值於500萬美元之巴幣時,其計

                              畫案應由相關登記處註冊有案,且經巴國法律核准運作之本國顧問公司

                              或專門人員擬訂之。


                  第二十三條    依本法核准之獎勵,由工商及財政二部長簽署決議,按個別廠商逐

                              案認可。本法之執行機關為工商部,而各項有關之稅務則屬財政部之職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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