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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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五、第70/68號法令所規定按實收資本額比例所徵之稅捐,自決議書核

                                   准投資計畫日期次年起5年內全免除。


                              六、依本法核准之投資所發生之行為、契約、支付、收據、借據所應課

                                   印花稅(第1003/64號法)及受益人服務稅(第1035/83號法),全

                                   部免除。

                              七、免除第1003/64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之印花稅。

                  第  六  條     所進行之投資若係使用自國外匯回之資金,或投資地點設於巴國


                              技術企劃局研訂計畫所規定之優先發展區域內,則本法第五條所列之優

                              惠得延長為10年。

                  第  七  條     所進行之投資若係使用巴國本身之資本財,則本法第五條所列之

                              優惠得延長為7年。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四章  資本財之租賃


                  第  十  條    以租賃合約方式自國外引進之資本財,根據有關規定,自決議書核

                              准投資計畫日期次年起,5年內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之優惠。

                  第  十一  條    以租賃合約方式租用之國產資本財,在前條所訂定之條件及期限

                              內,享有本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優惠。

                  第  十二  條    從事資本財租賃業務之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享有本法第五條所規定


                              之優惠。

                  第  十三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針對本法,工商部設置租賃登記處,凡以租賃合約方式運用之資

                              產,有關之合約、獎勵項目、稅務及其他相關文件均應在該處予以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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