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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3) 雇主不得擅自扣減勞工社會安全保險費、參加工會月費、抵押貨

                                    款及積欠政府機關之債務等費用,除非徵得勞工同意始可扣減,

                                    惟不得逾勞工薪資15%之比例。


                              (4) 凡有5位勞工以上之雇主須備員工薪資登記簿,並送經國稅局蓋

                                    章。

                              (5)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倘為臨時勞工論鐘點計,須依

                                    比例付酬。


                              (6) 雇主須替勞工代扣繳社會安全保險及薪資所得稅等費用。雇主倘

                                    將該應扣款額付給勞工,而勞工未依囑前往繳納,雇主仍須單獨

                                    承擔付款責任。

                              (7) 遵守工作合約所訂工作時間,並支付超過工作時間之加班費。

                              (8) 尊重勞工每日之午餐休息時間。


                              (9) 尊重勞工每年法定休假之權利,勞工服務滿1年以上須給予15天

                                    帶薪工作日之假期,服務未滿1年者則按工作期間比例給予假

                                    期。

                             (10)準備簽到簿或打卡鐘,以憑支付員工逾時加班費。

                             (11)制訂公司內部員工管理、衛生及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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